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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缴纳可依两种方式进行
2007-09-29 出处: 作者: 编辑: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进入论坛 - 进入博客]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记者王宇 刘琳)国家税务总局地税司副巡视员曹聪13日参加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车船税可依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和自行缴纳两种方式进行。

  曹聪介绍说,车船税缴纳一种可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在具体执行时间上,由于各地准备的条件和时间的问题可能会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原则上税务总局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都要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做法。

  还有一种是自行缴纳。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自己可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车船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至于缴纳的地点,曹聪举例说,若车辆在某个省内登记可以在当地交。如果长期在外地使用,而且要买交强险,可以在买交强险的时候,在保险公司交税。对于不需购买交强险、在厂矿、港口、码头、机场使用的厂内车辆,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曹聪指出,所征车船税将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的改善和车辆的公共管理,以缓解目前交通拥挤、停车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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