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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能让汽车经销商重见天日?
2008-08-01 出处: 作者: 编辑:郭述理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进入论坛 - 进入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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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即将于八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汽车界人士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按照《反垄断法》的条款,新法规的实施将给中国汽车市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带来更加充分的竞争,对消费者、经销商和主机厂均属利好。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据此,经销商们纷纷庆幸《反垄断法》能帮助自己在和主机厂的商务关系上有更多的发言权,免受最低限价、跨地区销售、品牌代理等等方面的制约。

 

几年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让国内汽车经销商们如扛枷锁,一直群起而攻之,始终寄希望于通过修订《办法》而开枷。《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无疑给于经销商们极大的期盼,盼望从此可以打碎枷锁求解放。

 

孰料十三年才磨出的“经济宪法”之剑并未寒光可鉴,原定同期推出的四十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仍藏深闺。甚至有专家担心出现“立法不作为”的结果,即中看难中用。《反垄断法》要与汽车行业具体接轨也许要在数年之后,显然远水难解近渴。因此,让《办法》尽快修订出台应该更符合当务之急。汽车流通服务业不宜对《反垄断法》的解救作用期望过高,但完全可以先行用《反垄断法》来尝试局部破局,坐莫如行。

 

《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应对我国“入世”后出现的国内市场变得更为开放的局面。国家出台《反垄断法》既要防备国外巨头型跨国公司长驱直入,垄断国内市场,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又要在国内市场不断开放的前提下,为国内企业的运作和竞争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

 

但国内汽车企业之间、区域市场之间、经销商之间以及占市场份额很小的进口汽车的总经销商之间的问题将很难纳入到《反垄断法》应纠正的“横向垄断”的范畴,只能从“纵向垄断协议或行为”中寻找突破口来解决积重难返的整车企业与经销服务企业的利益纠葛。

 

对于国产汽车流通的诟病:

 

*车厂强制性要求经销商设立投资规模过高、单一经营模式、限于一个地理点的4S店。

 

*车厂强制性要求经销商单独设立独立法人排他性地经营单一品牌产品。

 

*车厂强制性要求经销商缴纳大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严重占用经销商的流动资金。

 

*车厂管控经销商售后服务用零配件的供应渠道并限定价格和工时费,

 

*车厂强迫经销商实行产品销售的最低限价。

 

*车厂禁止经销商跨区域销售产品。

 

*车厂强制性摊派经销商接纳超出正常周转的产品库存。

 

*车厂强制性要求经销商签署为期短短一年的双方合作的商务合同。

 

*车厂不对经销商的退出机制提出任何经济承诺和补偿保障。

 

*车厂人为不合理密植同一市场区域经销商数量

 

*车厂强制性向经销商搭售易销与滞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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